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张华平:加快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中新网北京11月17日电 (记者 宋宇晟)“环境信息披露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系统性改革,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共同参与、持续完善。”
16日,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副司长张华平在生态环境部与欧在华跨国企业高层圆桌会上作主旨发言时如是说。
图为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副司长张华平作主旨发言。
张华平指出,近年来,生态环境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引导企业披露其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和环境治理情况,为市场提供“看得到”“看得全”“看得懂”“看得真”的生态环境信息,切实打通市场主体间、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引导企业采取环境友好的生产、经营、投资方式,提升环境绩效,让环保工作突出的企业更好地展现自身,帮助市场更好地选择环境治理表现优秀的合作对象,提升市场公平性,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张华平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一起持续深化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推动环境信息披露成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政策工具,成为服务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
张华平指出,跨国企业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践行ESG理念、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后续加强政策交流,共同研究解决披露难点和问题,推进中央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管精准度、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绩效,为包括在华跨国企业在内的重点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本次圆桌会以“启航新征程 推动绿色发展”为主题,由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新闻社主办,中国新闻网承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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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